国际无兔出血病养殖场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55页(237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7.3.2条规定,某养殖场至少在过去1年内经血清学试验证实无兔出血病,且此前12个月内未曾接种过疫苗,则可认为该养殖场为无兔出血病的养殖场。这类养殖场要定期接受兽医当局的监督。过去感染过兔出血病的养殖场,在最后一例病例消灭后6个月,且采取下列措施时,可认为是无兔出血病养殖场:(1)采取捕杀政策,尸体焚毁处理;(2)兔场彻底消毒,并空置6周;(3)兔场加设栅栏,防止野兔闯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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