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种畜饲养缩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78页(405字)
韩国《畜产法》规定:(1)当种畜业者或畜产业者相当于下列各款之一时,农水产部长官或道知事可命令缩减饲养的家畜。这时,可规定允许饲养之家畜的最高限度,超额头数的缩减方法,必要时还可限期缩减:①以不正当方法进行了注册或取得了许可时;②违反规定的注册基准或许可基准时;③未依据规定进行申报或取得批准而转让或赁贷其营业,或变更了设施;④未依据规定进行申报或进行了虚假申报时;⑤违反规定之命令时。(2)道知事在孵化业者相当于下列第1款或第2款时,可取消其许可;在相当于第3款至第5款之一时,可在6个月范围内令其停止营业:①以不正当方法取得了许可时;②未达到依据规定的许可基准时;③未依据规定进行申报便转让或赁贷其营业,或变更其设施时;④未依据规定进行申报或进行了虚假申报时;⑤违反了本法规定的命令时。本法还规定,违反第2项规定者,处以2年以下徒刑或5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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