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饲料登记注册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16页(299字)
美国《州级饲料法案》第4条规定:(1)在本州内生产商品饲料的任何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格式呈报其姓名、企业的地点以及在本州以内的各种生产设施的具体位置。(2)在本州内销售除用户委托配合饲料以外的商品饲料的任何人必须按照本条的规定注册登记,必须以规定的方式呈递注册申请。获批准的注册证应该发至申请者。所有的注册证均在每年的12月31日期满。(3)管理机关有权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任何商品饲料拒绝登记注册,并且在发现不符合本法任一规定后有权取消其注册证;主管登记的人应在之前给予审理的机会,以及修改其申请书以使其符合本法令的要求,否则不准拒绝或取消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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