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草原火灾扑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78页(294字)

中国1993年草原法第21条规定,扑救草原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参加。第22条规定,扑救草原火灾时,畜牧部门应当做好家畜的转移和疏散;气象机构应当及时做好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铁路、交通和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邮电部门应当保证通信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草原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商业、供销、粮食、物资、能源、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有关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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