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农业土地移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53页(268字)

保加利亚1992年《农业土地所有和使用法》第28条规定:(1)恢复农业生产合作社对它们或在其基础上改建成的国营农场被没收的财产和现金的所有权或转交给其他组织的对财产和现金的所有权。(2)如这些财产已是现有资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该单位从建立至今未改变其宗旨,则所有者恢复时须支付其价值差额。(3)如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财产曾移交给国营农场、机器拖拉机站和其他国营组织,后来又并入公司财产,则农业生产合作社及其权利继承人的参股情况应根据农业生产合作社移交给国营农场和其他国营组织的财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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