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鱼类体长规格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98页(255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1983年10月4日修订、颁布《欧洲经济共同体渔业资源保护技术措施条例》规定:(1)没有达到要求规格的鱼类,不能在船上存留、转船、卸货、运走、储藏、销售、展览或发售,必须立即投入海中。(2)本条例中规定的限量内捕捞的不符合要求规格长度的鱼类不能为食用目的而留在船上或转船、卸货、运输、卖出、库存、展览及发售。(3)鱼类的体长是从吻端起开始测量到尾鳍末端止的长度。(4)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计算管理的鱼的规格,可用每单位重量所具有的条数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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