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地改良监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12页(323字)

日本《农用地改良法》第6章监督规定:(1)农林水产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为使土地改良区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条例、规程、土地改良计划以及互换分合计划等,根据必要可以要求其提出文字报告,甚至可以对其业务执行情况及会计事务进行检查;占土地改良区总成员十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如认为土地改良区有违反政令、条例、管理规程、土地改良事业计划及土地互换分合计划等行为时,可以此为理由向都道府县请求审查,都道府县知事则必须对土地改良区的业务及会计状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认为土地改良区有违犯法令及条例等行为时,有权通过命令方式采取制裁措施;可以命令该区在限期内进行工作人员的部分或全部改选;有权命令撤销有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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