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水产装卸卫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0页(268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1991年颁布《水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的规定》的附件中规定:(1)卸和卸鱼设备,必须由容易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造,保持清洁状态。(2)卸货期间务必避免渔货污染,对水产品可食部分不可造成损伤。(3)在拍卖或批发市场陈列出售的水产品,必须有容易清洗的带盖容器;有防漏的地板和废水排放系统。(4)装卸水产品的鱼箱,每次卸货后必须用饮用水或清洁海水清洗、消毒。(5)卸鱼上岸或第一次销售后,水产品应按规定条件赶快运输,如不能做到,必须在接近融化冰的温度下储藏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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