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土地筑路费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2页(370字)

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第502节中规定:(1)兹授权内政部长在涉及公有土地时,得获得修筑、养护位于该公有土地内的或它附近的道路的权力,筑路经费可通过如下方法筹集:由该部长动用拨款;对购买该公有土地生产的木材和其他产品者征收费用,包括在合同中规定,购买木材或其他产品者应分期偿还筑路费用;合同其他公共和私人机构以及个人共同筹集,共同负担;通过将以上三种办法结合在一起的办法筹集。(2)凡据本节规定生效的对土地上的各种权益有永久的影响的文件的副本应由该土地所在地的县政府存档。(3)该部长得要求使用由他管理的公路、小路的人们,包括政府的木材和其他产品的购买人,根据道路的特定的使用要求,对该道路及路上的各种设施加以养护使之保持良好状态。每个购买者所承担的养路义务应当和他的使用情况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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