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双壳贝类捕捞卫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2页(294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1991年颁布《活双壳贝类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的规定》的附件中规定:(1)捕捞地区的地址和地界必须由主管当局予以固定,采集的双壳贝类必须符合本法有关供人类食用的卫生要求的规定。(2)活双壳贝类采集后在净化中心处理,其类大肠菌群不能超过6000/100克,或大肠杆菌不能超过4600/100克。(3)需要经过一个长时期(至少两个月)暂养才能投放市场上的双壳贝类,其粪大肠菌群不能超过6000/100克。(4)捕捞地区划界的任何变动,和暂时或限定性的关闭,主管当局必须立即宣布,特别要通知净化和调配中心的产品受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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