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土地改革分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0页(410字)

埃及1952年《土地改革法》第1条规定:(1)任何个人占有的土地不得超过200费丹(每费丹相当于4200平方米);任何个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占有的土地总和不得超过300费丹,而且超过200费丹的部分,须是他们或他们中的一部分人通过契约形式所得,本法实施前的情况除外。凡违背本规定有关土地所有权转让的契约,均属无效,不予注册。第2条规定,以下情况不在上条规定之内:允许以开垦、出售土地为目的的公司、社团拥有自己开垦的200费丹以上的土地,这些公司、社团在本法实施前进行的土地买卖活动,只要有案可查即予认可。(2)允许个人占有200费丹以上的荒地、沙漠地,以便进行改良。这些土地自批准以尼罗河水或井水灌溉之日超25年后将被认为是符合第1条规定的农耕土地,届时政府将从土地所有者手中收回超过200费丹限额的土地,并依照本法规定给予赔偿。在25年的期限内,这些土地允许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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