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双壳贝类净化卫生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3页(538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1991年颁布《活双壳贝类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的规定》的附件中规定:(1)活双壳贝类净化中心的净化车间的地面和墙壁应符合规定要求。(2)活双壳贝类进行净化加工以前,不能用含有泥沙的加压清洁海水或饮用水清洗。(3)在净化槽中,处理的活双壳贝类必须保持足够的海水流量。(4)清洁海水或处理后的海水作净化活双壳贝类用时,海水入水点和废水排出点的距离必须拉开,避免污染。(5)净化系统的操作,必须允许活双壳贝类迅速恢复滤食性的活力,排除污物,免受再污染。(6)将要净化的活双壳贝类的数量,不能超过净化中心的能力。(7)同一净化槽容纳几批贝类,必须是相同品种,来自同一捕捞地区。(8)净化系统装载活双壳贝类的容器,必须有让海水畅流的装置,放置活双壳贝类的层次多少以不妨碍贝壳的张开为度。(9)活双壳贝类在经受净化时,净化槽中不能有甲壳类鱼或其他海洋生物。(10)净化完成后,活双壳贝类必须用饮用水或清洁海水彻底清洗。(11)净化中心必须有专用实验室,能用微生物学的要求检查净化的效能。(12)净化中心只接受附有登记文件的活双壳贝类。(13)每件包装包含的净化过的活双壳贝类,上面必须有标签,证明贝类全部净化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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