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土地信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61页(514字)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于20世纪80年代颁布法令,决定设立澳大利亚土地信息委员会,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州土地信息系统的建设,保证土地信息的共享。该法令规定,该委员会为全国最高土地信息领导机构,每州可在委员会中派驻一名代表。信息系统的建设可由各州具体负责。为此,各州相应制定法令和章程。如昆士兰州制定《土地信息系统章程》,对牵头机构协议、概念性的文件、服务协议、战略规划、有关问题的文件、政策、标准、程序等作出规定。其中规定:州信息政策署负责制定发展方向,确定某个政府部门作为某一战略系统的牵头机构,负责监督信息系统的实施。州建立土地信息委员会,由12个政府部门组成。负责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土地信息系统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土地信息使用、管理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州土地部为全州土地信息系统牵头机构,有权就有关土地信息系统的协调、规划、标准和财政作出安排。章程还对土地信息分类等作出规定。另外,昆士兰州还规定,在土地部内设立土地信息局,其任务是:在土地部内部对已有的各种信息系统进行连接;按照政府对土地信息的要求,开发全州土地信息系统,履行牵头部门的相关义务;提高对用户的服务水平,减少制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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