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禁渔期权力设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7页(195字)
菲律宾《渔业条例》第3条第7款宣布和设立禁渔期的权力中规定,经总督批准,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部长有权对他所规定的鱼类、贝类或任何其他的水生动物宣布和设立禁渔期。第8款禁渔期的持续时间中规定,由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设立的禁渔期可规定为每一个连续年份的一部分或几部分,或者为了公众的利益认为需要的话,也可以延伸为了超过5年持续时间的任何单一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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