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特渔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21页(659字)

科威特东临波斯湾,水产资源丰富。国家重视水产资源保护和渔业管理立法,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如1967年颁布《科威特国家领海宽度界限的第17号法令》。1980年颁布《渔业资源保护的第46号法律》,共15条,规定,在不损害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下,在科威特内陆水域及其领海,以及任何渔区进行捕和开发现存动植物海洋资源的权利应由法令来决定,开发属于科威特大陆架底部的现存天然资源的权利也应由法令来决定。同年,还颁布《科威特渔船许可证的第17号法令》、《科威特渔船船员许可证的第18号法令》、《关于外国渔船的第19号法令》、《鱼栅许可证的第20号法令》、《新的捕捞技术和鱼类及水生生物养殖的第21号法令》、《禁止在科威特领海内使用某些物质的第22号法令》、《捕虾网网目最小规格的第23号法令》、《授权劳工部有关官员执行1980年第46号法律的第24号法令》。1983年,颁布《在科威特领海作业的渔船使用的网具最小网目尺寸限制的第7号法令》、《禁止使用鱼陷阱捕鱼的第8号法令》、《在科威特领海及市场上允许捕捞和出售最小规格鱼的第9号法令》、《禁止在距科威特海岸3海里内从事捕捞作业的第11号法令》、《禁止在科威特领海某些区域内从事捕捞作业的第13号法令》。1985年,颁布《老化渔船退役和更新条件的第23号法令》、《暂停向渔船发放新许可证的第26号法令》、《建立渔船标志和牌号规定的第34号法令》。1986年,颁布《禁止1986年在科威特水域内捕虾的第5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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