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潜水采壳员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77页(277字)
菲律宾《渔业条例》第6条第27款潜水采壳员许可证中规定,凡是向农业和商业部长或其授权代表提出申请书,并交纳了所要求的费用的人,均可颁发给潜水采珠员许可证。该许可证持有人有权使用潜水服在菲律宾水域捕获海洋软体动物及其甲壳。规定:未取得第24款中对申请捕捞海洋软体动物人员所要求的资格的人,或者有两次违反本条条款的犯罪行为的人,均不颁发给上述许可证。每天采集海洋软体动物甲壳数量不超过5千克的不需要潜水采壳员许可证。该许可证除非因故被吊销,有效期从颁发之日起不超过1年,至当年12月31日期满,并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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