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海绵渔业勘探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78页(254字)

菲律宾《渔业条例》第7条第44款临时勘探者许可证中规定,在交纳5比索费用以后,任何有资格的个人、团体或公司可被授予在菲律宾没有特许的任何水域勘探海绵的临时许可证。该临时勘探者许可证的有效期从颁发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更新。持临时勘探者许可证采集海绵决不能超过50公斤(清洗干净的)。如发现此类许可证被损坏,涂改或颁发日期模糊难辨,首先发现的治安官员应将其收缴。临时勘探者许可证到期时,应将其退回给颁发官员,并由颁发官员在上面注明“吊销”字样后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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