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绍尔群岛捕鱼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89页(358字)

绍尔群岛《海洋资源管辖权法》第8.413条捕许可证中规定:(1)捕鱼许可证只能根据本法规定的可适用的协定发放;(2)许可证申请表应按照马绍尔群岛海洋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制作;(3)申请书应由管理局复审,在必要时,有关渔业管理局应征求适当人的意见和进行公开听证;(4)管理局根据有关的规章和协定以及他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批准申请;(5)如果管理局对申请不批准,那么它应通知未被批准的申请人及未批准的理由。在考虑到未被批准的理由后,申请人可呈交一份经过修改的申请书;(6)如果任何已得到许可证的外国渔船犯有本法8.44条款禁止的任何行为,或者如果因被禁止的这种行为强行受罚或罚款,而不交款或过期不付,管理局可以自行酌处,吊销或中止其许可证;对持证者强加附加条件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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