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土改机构权力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0页(327字)
缅甸《土地国有法》第23条规定,必须把根据本法建立的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或指定的委员会和权力机构,看做是刑事诉讼法第480条和第482条所指的民事法院。此外,这些委员会、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或权力机构具有民事诉讼法授予法院的以下权力:(1)命令提供和审查有关情况和书证。(2)勒令证人到庭,缴纳作证费。(3)勒令出示书证。(4)审查证人,证人作证前要宣誓。(5)规定日期。(6)接受带有誓词的书面证言。(7)托人审查不能出席的证人。(8)勘验现场。第24条规定,对于根据本法指定的个人、权力机构官员、执行委员会和委员会,或建立的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出于善意的行为,不能作为民事案、刑事案或其他案予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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