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产动植物苗种采捕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93页(197字)
日本《水产资源保护法》第27条规定,作为一种行业,以贩卖为目的采捕省令规定的水产动植物苗种或试图生产该类苗种者,必须按照省令确定的内容向农林水产大臣呈报其从业的宗旨,废止营业者也要申报。第28条规定,为了确保前条规定的水产动植物种苗,当认为有必要时,农林水产大臣可以根据省令的规定,针对水产动植物苗种的生产或分配,对前条所指业者做必要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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