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宁渔产品检查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00页(226字)

贝宁1964年《关于对渔产品及其贸易条件进行检查的法令》第1条规定,为了大众的健康和确保海、淡水渔产品的卫生和质量,特建立渔产品及其加工检查制度。必须接受检查的对象为:所有获准在贝宁卸货的渔船;贝宁领土上的所有渔产品贮藏、销售和加工机构;所有渔产品:鲜品、冻品、冷藏品、盐制品、熏制品,金属或其他容器装的消毒或未消毒渔产品;放在渔船、陆地上的或在领海内转运的渔产品;作为食用或加工、贮藏原料的渔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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