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内加尔金枪鱼原料接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08页(253字)
塞内加尔《关于组织塞内加尔金枪鱼汛期捕捞的法令》第9条规定,位于塞内加尔境内被批准加工金枪鱼罐头的工厂,必须每天接收参加金枪鱼汛期捕捞的渔船卸下的金枪鱼,以满足日加工能力为限。每年参加金枪鱼渔汛捕捞的各个企业每天必须卸下的渔获量以及每天进入工厂的鲣鱼数量由渔业主管部长决定。超过工厂日接收能力的供货,其超出部分的储存费用由捕捞企业负担,因为这部分供货比后来送到的供货享有优先权。相反,在没有达到工厂的日接收能力的情况下,没有卸货的储藏费用由库存部门负担。
上一篇:塞内加尔金枪鱼原料供应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