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1971年动物检疫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26页(551字)
法国1971年7月21日颁布《动物检疫法令》,共6章29条。法中规定,动物、动物产品和供人们食用的原动物产品的卫生和质量检查及其管理,应符合动物产品的卫生条件、符合其原材料加工的卫生条件。第1条规定,此法规的术语是,动物的肉是指供人们食用为目的的肉。即:(1)屠宰动物:牛、绵羊、山羊、猪、马、驴和他们的杂交后代等活的家养动物;(2)家禽:所有活的家禽;(3)家畜;(4)野生动物;(5)腌制和新鲜的水产品。动物产品:即上面所列的供人类消费的活的或死的动物、动物的整体和部分,也包括鱼、软体动物、甲壳动物。肉:就是提供人类消费的屠宰动物、家禽、兔和野生动物的所有部分。原动物产品:包括在自然状态下能食用的动物产品,即奶、蛋、加工的蜂蜜,和在制备、处理、加工过程中不管是否混有其他物质的动物产品。第25条规定,农业部长的法令,或根据情况的需要,可由负责咸水渔业的部长、公共卫生部长、交通部长、外交事务部长以及其他有关部长的法令,根据此法规的执行情况来制定。第29条规定,负责国外行政区和领土的部长、主管人员、司法部长、内政部长、财政经济部长、农业部长、交通部长、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部长负责此法的执行,与之有关的每个成员将在法兰西共和国的官方通报上公布。
上一篇:德国鸡瘟禽舍消毒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