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业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23页(278字)

韩国《水产业法》第20条规定:(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行政官厅可对已批准、许可或申报的渔业加以限制、禁止、扣押渔船以致取消批准和许可:扩大、保护水产资源所需;国防及其他军事所需;船舶的航行、停泊、拴系、水底电缆的铺设等公共利益所需;被批准或许可从事渔业经营者,违反本法或根据本法所作出的命令、处分、限制或附加条件时;违反与外国签订的渔业协定及其他有关水产的法令时。(2)根据第1项第2款规定的国防及其他军事上的需要而进行的渔业限制、禁止、渔船的扣留、渔业之批准和许可的取消等有关事项,由总统令另行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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