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果外国渔船拍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6页(237字)

刚果《关于领海、海水污染、海上捕捞作业、海产品经营开发的政令》第38条船只的拍卖中规定,在判决最终生效之日起6个月期限已过,国家债权及民事赔偿费未能全部清偿之情况下,被扣留在港口的外国船只将被拍卖,以便在负责征收罚金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海洋主管部门安排,将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就拍卖船只所得,下列债权系优先债权:在船只被扣留期间,由海洋主管部门所支出的看守费、保养费;诉讼费;罚金;其他债权人之优先顺序依海商法典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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