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国捕捞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8页(328字)

加拿大政府在宣布实施200海里专属渔区的同时,为加强对外国渔船管理,先后于1953年颁布《沿海渔业保护法》,1964年颁布《领海和渔区法》,1976年颁布、1983修订《沿海渔业保护条例》,1976年颁布《外国捕捞条例》。上述法律、法令详细规定了本国渔区的范围、界限和外国渔船在加拿大渔区内的捕捞限额、渔船类型和数量、渔具、渔法以及捕捞时间等。还规定,凡非法进入渔区罚款2.5万加元,非法捕罚款10万加元,有碍加拿大官员检查者罚2.5万加元。1985年以来,加拿大政府与欧洲经济共同体以及葡萄牙、波兰、原民主德国、原苏联、法国、挪威、西班牙、古巴等国签订了跨国性的洄游性鱼类资源保护协定和双边渔业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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