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外国捕捞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9页(541字)

巴西于1971年4月1日、1976年2月28日先后颁布《第68459号法令》和《第221号法令》规定:(1)外国捕捞作业只能在离岸100海里到200海里之间进行。(2)某些品种(虾、对虾)只能由本国渔民捕捞。(3)外国渔船要取得捕捞许可证,首先要通过巴西渔业公司向巴西联邦政府渔业发展管理局请出申请,并由巴西渔业公司为外国渔船的生产承担法律和财政上的责任。(4)外国渔船必须遵守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即只能在沿海100海里-200海里的区域内捕捞作业;许可证有效期最多为1年;符合捕捞方法和使用的渔具;许可证一经批准,渔船必须到总捕捞登记处登记;船长必须熟悉和遵守巴西的法律和规章;应允许巴西渔业检查员登上有许可证渔船检查;在领海水域进行两船间的渔获物转船,必须事先经巴西渔业发展管理局批准;禁止外国渔船在当地上岸渔获物,但经特殊批准情况除外;渔船在巴西作业期间,应指定船主的法律代理人或代表;雇佣巴西公司,必须符合巴西劳工法的标准。(5)外国渔船在获得捕捞许可证的同时,必须交付登记费500美元,还须付渔船许可费用每净吨位20美元。(6)外国渔船船长必须按规定将渔船的进出巴西领海的时间、作业位置、捕捞渔获情况报告给巴西有关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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