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外国渔网渔具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1页(267字)
新西兰《专属经济区(外国渔船)规则》第31条对拖网和底层钓的限制中规定,任何许可船舶不得在本规则附录2规定的区域内进行拖网或底层钓捕鱼作业。第32条渔具的贮放中规定,在新西兰渔业水域的外国渔船上的捕鱼设备应以不能立即用来捕鱼的方式贮放。第33条避让定置渔具中规定,在专属经济区的外国渔船船长应确保渔船及任何捕鱼设备(除船上的设备外)之间的距离一直保持不小于0.5海里,这些捕鱼设备是:(1)已定置的海中;和(2)已作好标记,使距该定置渔具0.5海里距离内航行的船舶上的人员可以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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