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生产调整组合定义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0页(296字)
日本1961年《渔业生产调整组合法》第2条规定,本法律中所谓“指定渔业”系指在一定海域捕捞多获性水产动物的渔业,具备以下各项的条件,且作为因季节性过度捕捞常使渔获物价格显着下降,其结果有碍中小渔业者等的稳定经营,或有产生阻碍之虞的,由政令指定的渔业:(1)中小渔业者占经营其渔业的渔业者总数的2/3以上;(2)其渔业的相当部分生产活动由中小渔业者进行。本法律中的中小渔业者如下:(1)经营渔业的个人;(2)经营渔业的渔业协同组合;(3)渔业生产组合;(4)经营渔业的法人,平常雇用人数在300人以下,使用渔船的合计总吨位在1000吨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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