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拉利昂机动渔船作业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8页(420字)
塞拉利昂《海上渔业法》第3条规定:(1)任何机动渔船在未得到许可证以前不得在塞拉利昂作业或航行,然而,外国渔船通过塞拉利昂领海不需许可证,但是,船上的或属于该船的任何人在领海停留时不得捕鱼或企图捕鱼。(2)任何人违反第(1)款规定进行作业或航行,或纵使某一机动渔船作业或航行,都属犯罪,按即决裁定应处以不超过500利昂的罚款或不超过9个月的监禁,或二者并罚;任何外国渔船的船主或船长,如果被发现违反本节第(1)款规定,在塞拉利昂领海捕鱼,应属犯罪,并应:按即决裁定,处以不超过2万利昂的罚款或不超过3年的监禁;经公诉程序的判决,处以不超过50万利昂的罚款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二者并罚。(3)除了根据第6条所颁布的许可证条款外,任何渔船(塞拉利昂船除外)不得在塞拉利昂水域作业和航行。(4)任何未获得许可证的渔船(根据本法不需申请许可证的渔船除外)不得在塞拉利昂境内卸鱼(在捕捞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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