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民国农产贸易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83页(394字)

1920年前后,中国境内江浙等地区开始引进棉、蜂、蚕、畜禽良种,一些从事昆虫和植病工作的专家学者倡议政府建立口岸检查所,实行植物病虫害检验,防止将国外危险虫害传入国内。民国政府农矿部在各方舆论敦促下,于1928年12月制定公布了《农产物检查条例》,在上海、广州、天津等地成立了农产物检查所。任务是:通过农产物检查,维护出口农产物的信用及价格,防止病虫害的传入。根据规定,应受检的农产物包括肉类、毛革、水产品、粮食、果品、花卉、苗木、种子、药用植物、木材、烟叶、蚕种、蜂群等。法律规定:经检验认为有病虫害者,除令其运往指定地点进行熏蒸消毒、烧弃或退回原出口地外,如认为有传入危险病虫害威胁时,可呈请农矿部明令禁止各该产地的该种农产物输入。因学术研究需要输入病菌、害虫标本时,也须先向农矿部领取许可证,则达口岸时,经检查所检查无讹方准进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