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区域共济规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3页(268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196条规定,组合要开展区域共济事业时,必须以区域共济事业有关的共济规程规定下列事项:(1)关于区域共济事业细目的事项;(2)关于区域共济事业共济储金的事项;(3)关于区域共济事业共济金额的事项;(4)关于区域共济事业共济责任的事项;(5)关于损失或损害判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区域共济事业实施方法的事项;(6)除上述各款内容外,关于缔结区域共济事业共济契约的事项及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事项。第196条规定:组合要制定或变更区域共济事业的共济规程时,必须经总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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