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保险组合事务所登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4页(201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64条规定:(1)组合成立后,再设次事务所时,两周内应在主事务所所在地,就设立次事所事宜进行登记;3周以内在该次事务所所在地就前条第2款事项进行登记;在同期间内,应在其他次事务所所在地就设立该次事务所事宜进行登记。(2)在管辖主事务所所在地或次事务所所在地的登记所管辖区域内,新设次事务所时,应就设立该次事务所事宜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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