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业管理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92页(460字)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渔业法。本法是调整渔业自身及渔业与其他行业间矛盾关系,规范渔业生产活动的法律。渔业法包括总则、养殖业、捕捞业、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共6章35条。其中,第1章总则规定:(1)渔业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2)渔业生产方针: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总则中还对渔业法适用范围、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奖励原则、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外国人、外国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渔业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等作了规定。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渔业法实施细则》。细则分为总则、渔业的监督管理、养殖业、捕捞业、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罚则和附则等7章,共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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