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环保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58页(469字)

印度尼西亚政府从1980年初开始制定经济与环境保护同步发展的战略,颁布一系列法律和法规。1982年,人民协商会议修改、通过的新《宪法》第33条规定自然资源保护的若干原则。同年第4号法令公布了《环境管理法》,规定在所有活动中,政府和社会都应把环境管理和适度利用资源作为经济发展的前提。1986年,国家颁布《环境保护法》,把全国环境保护纳入国家的法律体系。80年代后期,印度尼西亚政府发布多项法令,决定对全国的河流和对河流污染严重的厂家进行清理和整顿。雅加达等大城市制定《控制机动车空气污染条例》,定期对车辆的废气排放量进行检测。为提高农业环境保护水准,政府发布法令,要求停止对蔬菜、水果及部分农作物施用化肥,严格控制杀虫剂等农药的使用,到1996年6月,政府已下令停止35种杀虫剂的使用。1995年底,国家总统发布命令,对不能有效处理废物的工厂企业公开曝光,进行惩罚,把污染最严重的公司提交法院处理。凡法院宣布某公司犯有破坏环境罪,该公司有关负责人将被监禁5年,并对公司罚款2.2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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