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渔业用盐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91页(186字)

渔业用盐需求量大,在沿海渔区,盐的供应正常与否,直接影响海洋渔产。民国政府财政部于1931年1月颁布施行《渔业用盐章程》,共26条。同年颁布《渔业用盐变味变色管理办法》,共7条。根据规定,财政、实业两部各派专员赴渔业实地实验变制办法。1948年4月,民国政府发布命令,改变盐税税率,规定各地渔业农业用盐每担纳税15万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