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8页(1135字)
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制作电视剧的单位发放的许可制作的凭证的制度。电视剧是指采用电子摄录手段制作的有故事情节的电视(录像)节目。电视剧制作是指摄制电视剧的艺术创作活动。任何单位包括电视台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以下称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单位,无权制作。许可证分为长期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两种。长期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临时许可证为一剧一证,只限于所申报的电视剧目使用,对其他剧目无效。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中央级单位所属的电视剧制作单位申领长期、临时许可证,省、市级所属单位申领长期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电视剧制作单位申领临时许可证,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持有长期许可证的单位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对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持长期许可证资格条件的,或制作活动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单位,发证机关可提出吊销许可证的处理意见,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决定。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领长期许可证。持临时许可证的单位经办理播出手续或出版录像手续后,应在15日内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领取临时许可证6个月后仍未开机的,发证机关有权收回。各级电视台播出的国产电视剧必须是持有许可证单位制作的电视剧,音像出版单位收购电视剧应查验许可证。对无许可证的电视剧,音像出版单位不得收购、出版、发行。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出卖、租借、转让许可证。该制度只适用于国内制作电视剧的单位。与国外合拍电视剧,由广播电视部统一审批。
对违反许可证管理制度的,按以下规定处理:①对无许可证制作电视剧,或未主动向拍摄景地所在地许可证管理部门备案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责令停止制作,封存该剧的素材和完成片母带,并处以制作该电视剧总投资10%至15%的罚款。②对涂改、出卖、租借或变相转让许可证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除吊销许可证外,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所涉及的电视剧的素材和母带,应予没收、封存。③对播出未标示许可证号电视剧的电视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以该电视剧收购总额10%至15%的罚款;对播出无许可证电视剧的电视台,除警告、通报批评、追究领导责任外,可处以该电视剧播出时总收入两倍以上的罚款。④对拒绝、阻挠许可证管理人员检查、监督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许可证的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提请公安机关处理。⑤对每年制作电视剧单本剧不足4部或中、长篇连续剧不足2部的制作单位,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吊销其长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