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13页(1379字)

法律对公民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平等确认和保护,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法律不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也就不可能有立法上的平等,但立法上的不平等无论如何不能构成背离人的尊严和价值的理由,至少对公民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确认和保护是平等的,在适用上,它与超越宪法和法律上的特权不相容,包括对权利和自由的平等保护,对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平等追究。资产阶级在取得国家政权后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人人平等。1776年北美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the Citizens)堪称典范。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下列真理是天经地议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由造物主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组成自己的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有任何形式的政府有悖上述目的,人们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法国《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益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第6条规定:“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但是,政治宣言上的平等主张和法律对平等的原则规定,并没有构成当时的具体的法律制度,更不是已成为现实的生活。1787年的《美国宪法》就公开剥夺了黑人和印第安人的平等权利。种族歧视、性别偏见、权利资格的财产条件和教育背景都成了对平等的合法限制。这些限制虽然由于后来人权观念的弘扬和人们努力争取和斗争而逐渐取消了,达到了法律形式上的平等,但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因而不可能实现现实生活的平等。克思主义扬弃了资本主义的平等观,指出资本主义的平等既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但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真实的平等只有在公有制基础上才能变成现实。因此,社会主义不仅不排斥平等,而且要使法律上规定的平等变为一种实在的生活。1982年中国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就是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具体的、法律的表现,主要内容有:①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与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有机结合,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②更广泛、更深刻的平等,不仅是公民在权利上的平等,即公民一律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且尤为重视民族平等,与一味追求形式上的平等不同,注重了通过立法上的调节来促成真实的、现实的平等,相应地就规定了对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的特别保障,经济和教育上的优惠照顾,规定了对妇女、老人、儿童的特别保护,如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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