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下水抽取测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11页(333字)
美国《地下水保护区条例》规定,在任一个30天周期内,从一口井或从作为一个系统运行的井群中抽取地下水的累计日均抽水量超过1万加仑/天的任何人、商号、公司或其他实体,均应计量、测量并记录其抽取的水量值,并将这些抽取水量值报告给宾夕法尼亚州环境资源局。抽水量应通过自动连续记录仪表、流量计或其他方法进行量测,量测精度应达到实际流量的5%以内。量测的仪表或量测方法应经宾夕法尼亚州环境资源局对其类型、方法、安装、维护、读数和精度等方面进行审批和检查。对于公共供水的抽取量至少应按日记录、而对于其他方面的用水至少应按周记录,每年以月累计其总数上报。宾夕法尼亚州环境资源局或特拉华河流域委员会均可要求提交频率更大的记录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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