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生管理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34页(1107字)

对违反国家高等学校招生管理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我国的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成人高等学校的本、专科招生。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和从事、参与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违者将依法给予制裁。

处罚行为及种类 高校招生管理处罚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处罚,它是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行政措施于一体的综合制裁制度。主要方法有:①扣除考生所考科目一定分数。如考生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等,可给予扣除该科所得分数30%至50%的处罚。②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不准参加下年或今后若干年考试资格的处罚,如在考场上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交换答卷的,抄袭他人答案的等,可给予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不准参加下一年度的全国统一考试;对扰乱报名站点、考场、评卷场等工作秩序,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等,除取消考试资格外,并从下年起2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对考生由他人代考的,或偷换答卷、涂改成绩等,除取消考试资格外,并从下一年起3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③对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可给予取消当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以后不准再从事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等制裁。如考试工作人员伪造、涂改考生档案的,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等的行为,均可给予上述处罚。④对扰乱、妨害考场、评卷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程序 对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试纪律需由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其程序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对违反招生考试管理规定,需给予行政处分的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由招生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行政处分;或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对其他违反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当地招生考试机构作出考试处罚管理决定,并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发生重大案件,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查处,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必要时可由国家教委参与查处。对违反考试管理行为人的处罚,处罚机关应通知被处罚人。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的15天内,可以向上一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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