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公民农用地租赁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87页(242字)

南斯拉夫1965年《农用地使用基本法》第91条规定:(1)区议会负责农业事务的管理机关必须登记一切农用地租赁合同。(2)为此目的,出租者必须把一份农用地租赁合同在签订之日起的15天内提交给本条第1项的主管机关。第92条规定,本法关于属于公民所有的农用地租赁的规定,也适用于属于公民所有的农用地加以无偿使用的情况。第93条规定,出售给个体农业生产者或其他公民的属于公民所有的土地,不经本法第83条区议会的主管机关批准不能登记载入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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