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91页(609字)

亦称国家本质、国家实质、国体。国家的阶级属性。剥削阶级的学者都否认国家的阶级属性,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前322)认为国家是完成“某种善业”的社会团体,卢梭(Roussea1,1712~1778)认为人类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结成国家,边沁(Bentham,1748~1832)认为国家为“个人追求幸福”,狄骥(Duguit,1859~1926)认为国家为“人与人之间社会连带关系服务”等等。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表现。克思主义科学地揭示了国家的阶级属性,指出一切国家的实质都是阶级的专政,“古代的国家首先是奴隶主用来镇压奴隶的国家,封建国家是贵族用来镇压农奴和依附农的机关,现代的代议制国家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工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6页)。“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第637页)。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的宪法,一般总是有意或无意地隐瞒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往往用“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属于国民”或用“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国民”之类的词藻来掩盖国家的阶级实质。和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迥然不同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总是公开表明国家的性质,如我国现行宪法公开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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