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88页(481字)
文化部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是主管全国文物、博物馆事业的职能部门。1975年成立时称为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2年撤销,职能归入文化部。1988年重新设立,为文化部归口管理的国家局。1993年3月改为文化部管理的国家局。其主要职责是:①研究制定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制定有关的法规、制度、办法。②指导、协调全国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③审批全国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制定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监督检查。④指导、协调全国省级和大型博物馆的建设及各博物馆之间的协作、交流工作。⑤审批文物商店、文物出口鉴定组织的设立和撤销,指导、监督文物经营单位购销活动和经营方式。⑥制订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检查各项经费使用情况。⑦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⑧统筹规划培养文物、博物馆系统专门人才。⑨组织指导文物、博物馆系统科学研究和文物保护科学技术工作。国家文物局设4个职能司(室),具体包括:办公室、文物保护司、博物馆司、综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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