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环境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59页(195字)

土耳其1982年《宪法》第56条规定,每个人都有在健康和谐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改善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是国家的责任和公民的义务。第63条规定,国家保护历史文物、文化和自然财富等瑰宝,并为此采取各种支持和鼓励性措施。对私人占有这类财富和瑰宝的限制,向受限制的上述所有者给予补偿和豁免的办法,均由法律规定。1983年,土耳其颁布《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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