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27页(321字)
监狱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罪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予以假释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关于假释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