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设立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85页(958字)
国家有关旅行社的设立条件、申请程序及审核批准程序的规定。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设立条件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是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是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是有经过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四是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金和质量保证金。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金标准为: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为了保证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我国法律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申请程序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文件主要有:设立申请书;设立旅行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旅行社章程;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相关的资格证明书;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设备情况证明等。
审核批准程序 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管理旅游的工作部门收到申请后,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审核:一是是否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二是是否符合旅游市场需要;三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立旅行社的主要条件。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批准设立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