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49页(358字)

国家对某些特定的刑事罪犯或特定的犯罪人减刑或免除刑罚的部分或全部执行的制度。它是一种有条件的赦免,只适用于已决犯。当罪犯已经服了一定的刑期,或社会条件已表明无需再让罪犯服刑时,特定的罪行或特定的罪犯因而可予以赦免。特赦只能消灭刑罚,不能消灭罪行,如果被赦免者再犯被赦免的罪行,则构成累犯。特赦通常由国家元首以命令方式,或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法律方式,或由行政机关以法令方式作出决定。在我国,特赦是针对那些经过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罪犯给予减刑或免除刑罚的措施。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特赦由全国人大作出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我国于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和1966年对于建国前的战争罪犯实行了特赦,1975年特赦了全部在押的战争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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