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70页(653字)
英国枢密院常设裁判机构。是根据《一八三三年司法委员会条例》而设立的。它审理来自英联邦成员国、殖民地和保护或托管地普通法院的上诉案;审查撤销属地立法机关颁布的违反英国法律和政策的法律;就英王的请求,发表法律问题的意见和忠告。
从理论上说,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不是上诉法院,它对请愿,即上诉案所作出的决定或声明,不是法院的判决,只是作为对英王咨询的答复,而这种答复以枢密院命令的形式公布,具有法院判决的实际效果。司法委员会不同于上诉法院的另一点是,上诉法院的合议庭成员,可在判决当中保留本人或者少数人的意见,而司法委员会对上诉案的决定则通常只反映多数人的意见,但1966年以后,司法委员会的决定也许可出现不同的意见。
司法委员会审理一般上诉案,通常由三名成员组成合议庭,对特别重大的上诉案的审理,则由五名成员组成合议庭。对上诉到司法委员会的刑事案件,须事先得到司法委员会的批准,通常只限于死刑的案件。
司法委员会由枢密院议长和前任议长、大法官、上诉法院常任法官、枢密院顾问官和英联邦国家和地区中的最高法院法官组成。
司法委员会的决定和意见整理成高级法律汇编。由于司法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具有较高的司法业务能力和个人名望,因而司法委员会的决定对联合王国法庭具有很高的指导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