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已决事件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78页(667字)

英国普通法上的一项诉讼原则,即如果案件已经由具有合法资格的法院作出了最终判决,那么,原当事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继承人不得就已审事项或已判争讼要点再次提起诉讼或表示反对。该原则旨在终结诉讼,防止出现已终结的案件不适当地再次被提请法院审理。它适用于已由法院终审的同一当事人对同一案件事实,以同一方式提起诉讼。

已决事件原则亦适用于行政法领域,它指行政机关就其管辖权的问题一旦作出裁决或决定,当事人即不得再就同一问题要求裁决或决定,行政机关亦不得对已作出的裁决和决定任意加以变更。它主要适用于行政裁判所或其他行政机构裁决当事人相互之间争议的行为,但也不排除适用于一般的行政决定。

已决事件原则与不准翻供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它们之间也有着区别。前者的宗旨在于防止当事人就同一事项或同一争讼要点不断地、反复地请求裁决或决定;后者的宗旨则在于防止行政机关自身反复无常的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或既得权益的损害。

已决事件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对于行政机关超越管辖权的行为不适用已决事件原则;它也不能限制行政机关法定权力的行使和法定职责的履行;另外,该原则不能阻止政府政策的适时变化和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由于行政法领域不同于其他部门法领域,行政行为具有很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英国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可对是否适用已决事件原则作出较为灵活的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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