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越权学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79页(1217字)
又称“越权无效原则”。英国法院控制和监督行政权的几乎惟一的根据,要求行政机关做任何事情都必须依照议会授权,其行为超越议会授权即为无效,是英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
在行政法上,议会主权原则和法治原则共同构成英国行政法的基础,并由此产生出“越权无效原则”这一英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根据法治原则,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管辖。普通法院依照什么标准决定其管辖权范围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成了英国行政法的根本问题。根据议会主权原则,法院无权审查议会法是否合法,因而,其不能过问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以内作出的行政行为,其管辖权只在行政行为超越法定权限时才发生。从而越权原则就成为英国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根据和判断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惟一标准。不过,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越权时,不仅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议会授权的明确界限,还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违反议会授权时所暗含的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保障。
英国法院目前作为越权控制的各种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别:①违反管辖条件。这属于行政机关实体越权的情形。英国议会法授权行政机关行使某项职权时,往往同时规定行政机关行使相应职权所应具备的条件,行政机关若在法定条件不具备或条件不相符合时行使职权,即为“违反管辖条件”。②违反明确的法定程序。这是指行政机关程序越权的一类情形。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虽然必须遵守自然正义原则要求的程序,但自然正义要求不属制定法程序。英国有些制定法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同样必须严格遵守这些程序规定,否则即构成程序越权。③不正当的委托。议会法授予行政机关实施某种行为的权限时,有时明示或暗示行政机关不得将此种权限再转授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行使,若行政机关自行转授和委托权力即构成越权。④不合理。行政机关实体越权的一种情形,指违反法律暗示的要求,与违反法律明示规定的“不合法”相对而言。行政机关不合理行动亦构成超越议会法授予的权限。⑤不相关的考虑。由于议会授权是以考虑相关因素作为明示或暗示的条件的,因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若考虑了与相应行为无关的事实,以这些无关的事实作为其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根据,就违反了议会授权法的意图,从而构成越权。⑥不适当的动机。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主要表现形式。行政机关实施某种行政行为的动机是否适当,以议会授权法的目的为衡量标准,行政机关为了实现授权法的目的而实施某种行为,则其动机是适当的,否则,其动机为不适当。至于授权法的目的,则是法院根据授权法的内容和立法背景资料推理出来的。⑦违反自然正义。这是行政机关程序越权的另一种情形(见英国自然正义原则)。⑧案卷表面错误。这是越权原则形成之前法院控制和审查行政决定的基本手段。后逐步发展,最终为越权原则所吸收(见英国案卷表面错误原则)